中介机构角色大转变:多措并举保证“可投性”
科创板开市以来,在促进资本和科创企业高效对接、优化资本市场运作机制的同时,也促进了中介机构的发展和进步,为中介机构带来了直观的业绩增量,证券公司跟投产生的回报相当丰厚。
专家指出,科创板为中介机构带来了政策红利,但中介机构作为“看门人”,也被赋予了更多的责任和使命。注册制正在推动中介机构执业从提高“可批性”到保证“可投性”,促进提升投行价值发现能力;在监管部门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同时,应进一步压实中介机构责任,构建立体式中介机构追责体系,做到责罚相当、精准追责。
中介机构执业生态展新颜
注册制是过去两年对投行业务影响最为深远的一项改革,也给投行的投资、研究和估值能力提出新的挑战。
“从执业质量看,监管机构不断压严压实中介机构责任,中介机构执业质量的约束机制正在逐步建立;中介机构的执业质量基本经受住了注册制的考验,科创板首发项目的名义过会率都维持在较高水平。从行业集中度看,头部券商凭借优秀的执业质量以及投资、研究和估值能力综合优势构筑了投行业务的核心竞争力,中介机构的马太效应进一步显现。”中信建投证券执委会委员、投行委主任刘乃生如是说。
川财证券首席经济学家、研究所所长陈雳亦称,科创板开市以来,为中介机构带来了直观的业绩增量,同时,中介机构也面临着从严监管环境,不断压实压严中介机构责任信号强烈。经过充分竞争,行业马太效应明显,各项新业务、优质资源逐步向头部券商聚集。
“经过多方努力,现在新股发行中介机构在业务能力、研究投入、风控措施和规范展业等方面的能力都有较大幅度提升,为全面推行注册制打下良好基础。”前海开源基金首席经济学家杨德龙表示。
为投资者提供更有价值标的
从核准制到注册制,保荐机构、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角色发生了很大变化,从提高“可批性”到保证“可投性”,为投资者提供更有价值的标的,对“看门人”的要求更高。
浙商证券总裁王青山在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,从提高“可批性”到保证“可投性”,为投资者提供更有价值的标的,中介机构一是要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,建立健全覆盖业务全流程的制度体系;二是持续加强项目质量控制和风险管理,严把项目的入口质量关,提高尽职调查和信息披露的执行标准,通过现场检查、工作底稿验收、问核、内核等程序实现对项目的全过程控制和出口端控制;三是持续建设专业高效的投行人才队伍;四是持续提高与注册制相匹配的专业能力。
在刘乃生看来,发行上市审核过程中,强化事中事后监管,必然要求中介机构能够“补位”,真正做到“核清楚”。以市值为中心、更具包容性的上市条件,也要求中介机构尤其是保荐机构有能力发现、培育真正具备持续经营能力、有投资价值的“好公司”。这要求中介机构既能守住“不造假”的底线,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、准确、完整,同时还要从投资者决策角度出发,提升信息披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,保证发行人的“可投性”。
“在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背景下,中介机构的职能和作用愈加凸显。”陈雳说,对中介机构而言,一旦触碰造假或者内幕交易的“红线”,必将受到严惩。中介机构专业能力是基础,合规水平是保证,二者不可或缺。中介机构应切记守法展业,不触红线。
责罚相当精准追责
专家指出,护航注册制改革全面推进,应当建立声誉约束和“行政处罚、民事赔偿、刑事惩戒”的多维、立体式中介机构追责体系。此外,在加大追责力度的同时,也要本着“责罚相当”的原则,做到精准追责。
“在注册制条件下,中介机构承担着非常重要的信披真实性、合规性的重要责任。为护航注册制的稳步推进,在财务、法律处罚尺度上可结合实际情况适度加大,以产生市场的震慑力。此外,应建立一套动态调整的黑白名单制,也可以起到一定效果。”陈雳说。
华泰联合证券董事长江禹认为,监管部门强调压实中介机构责任,对保荐机构而言,就是要树立责任意识,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做到勤勉尽责。要对保荐机构质量、项目执行质量作更高要求,包括为提高项目质量实行全业务流程管控,建立对执行主要环节节点的质量评价体系,并完善执行质量评价标准考核体系,“针对中介机构勤勉尽责问题不宜‘一刀切’,而是要考虑中介机构的专业性,划清职责边界。”
江禹表示,厘清中介机构责任,精准追责,应明确各专业机构的专业范围。在财务和法律方面,应适当进行职责边界划分,对于保荐机构和会计师重复执行函证等问题,进行适当优化和明确。在实际监管审核过程中,可考虑进一步提高对专业内容进行审核问询的针对性,这将有利于各专业机构进一步归位尽责、提高项目执行质量。
刘乃生建议,进一步厘清中介机构之间的责任边界,尤其是保荐机构和会计师、律师的责任划分。中介机构只有各司其职、各尽所能,对各自专业领域内所披露的信息把好关,才能更好地落实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注册制理念。
(责任编辑:蒋柠潞)